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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程序

信息来源于:奈曼在线 发布时间:2014/5/3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实地查验:旗林业局派2名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 批准、审核报批:逐级上报审核,申请批准。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使用林地申请。
2.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小型建设项目,要有立项及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开采矿藏项目,要有采矿许可证。
3. 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书,临时机构提供成立机构的文件。
4.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 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6.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辽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旗林业调查规划队)作出的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5项规定的材料。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审批权限: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征、占用林地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内林政字(1993)127号]。
1. 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6-8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3)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
(4)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5)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
(6)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7)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的,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8)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 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每亩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价值补偿。珍贵树种的补偿费为一般树种的3倍。
(2)防护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
(3)经济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8倍。
(4)特种用途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10倍。
(5)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补偿标准执行
(6)未成林的树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7)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3倍。
3. 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补助费,按照二十亩地一个劳动力或者四万元标准。
二、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1.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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